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部门:
为规范我市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提高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贯彻落实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贯彻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和钻工或机长、描述员或记录员、观测员、土工试验员、见证员、测量员等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作业人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合格证由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认定的培训机构核发。
二、实施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制度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是指在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参照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采用旁站见证方式,对勘察现场作业单位的资质、现场作业人员的资格、勘探点位置、勘探(包括勘探方法、勘探过程和深度等)、取样、原位测试、地球物理勘探、原始记录、室内试验等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项目(含甲级子项的勘察项目)或乙级及以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相应补充勘察,须实行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制度。其它项目宜参照执行。已经实行工程勘察监理的项目可不实行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但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资格应符合本通知中对见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工程勘察现场监理报告》。
三、明确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制度中的各方责任
(一) 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工作委托给具备与工程勘察项目等级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并支付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费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或者见证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勘察质量。
2、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签订《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明确见证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见证收费参照勘察监理取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商定。合同签订后,应于勘察工程实施前,在武汉市勘察设计管理系统中登记。
(二) 工程勘察单位责任
1、工程勘察单位应在现场作业进场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勘察设计管理系统登记)报送勘察项目的地点、现场作业进出场时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工程勘察劳务单位和作业人员等信息。
2、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等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不改变和替代勘察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
3、从事工程勘察的钻工或机长、描述员或记录员、观测员、土工试验员、测量员等作业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4、未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钻探和凿井业务,不得挂靠、分包承接工程钻探和凿井业务。
5、当勘察单位将劳务工作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时,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6、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离开作业现场后追记或补记。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对原始记录签字确认。
(三) 见证单位责任
1、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项目负责人和见证员,应当由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有关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具有工程勘察经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现场作业见证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质;
(2)具有3年及以上连续从事工程勘察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员应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工程勘察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应采用旁站形式与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同步进行,建立见证日志。见证员在工程勘察现场应见证下列内容:
(1)工程勘察单位、协作单位和劳务单位的资质、现场作业人员的资格;
(2)工程勘察外业情况
① 勘探测量、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的来源和有效性;
② 所有钻孔、探井深度的量测方法及其终止深度;
③ 钻探回次进尺、岩芯长度及采取率;
④ 各地下水含水层水位(潜水、上层滞水、承压水等)的初见或稳定水位和地表水等量测及其准确性;
⑤ 各类原位测试、地球物理勘探(包括有关测试仪器的检验、标定合格证书、标定有效期)及数量,并对质量进行评价;
⑥ 原状及扰动土样、岩石试料和地下水(含地表水)试料的取样方法和数量,以及试样的封装、储存和运输情况;
⑦ 钻孔、探井和探槽完工后回填过程和质量;
⑧ 外业工作均应进行全程旁站见证。
(3)检查核实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并验收签字。
(4)核实室内(岩、土、水)试验单位资质、试验人员的资格和记录。
(5)对照勘察纲要,核实实际勘察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变更情况。
3、每位见证员承担见证监督的钻机不得超过4台,且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见证工作。
4、见证单位和见证项目负责人对见证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委托见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见证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见证单位与勘察单位串通,为勘察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勘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见证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的行为进行整改;对偷工减料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见证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见证报告。
6、见证单位和见证项目负责人应对见证内容提交《现场作业见证书》。《现场作业见证书》由《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报告》(附件2)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实物工作量见证验收一览表》(附件3)组成。《现场作业见证书》经见证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勘察单位擅自作业,不服从见证单位监督的,见证单位不得出具见证报告。签署齐全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报告》是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工程勘察成果一起装订成册。
(四) 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1、有下列情况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该工程的勘察成果:
(1)勘察单位进场作业前应在勘察设计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而未登记的;
(2)未经现场作业见证人员证验收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或乙级及以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勘察成果。
2、若发现勘察成果与现场见证资料不符,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四、严格执行勘察成果重大变更审查制度在基础开挖、桩基施工时,设计及施工单位应根据基础开挖验槽及桩基施工地层实际情况,对勘察成果进行验证。若发现基础施工验证结果与勘察报告严重不符,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原勘察单位进行施工勘察或补充勘察,并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五、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建设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落实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 根据《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的规定,建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见证单位及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予以公示。(二)对建设单位是否迫使勘察单位或见证单位以不合理低价承揽工程项目、应实行而不实行工程勘察见证制、降低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等行为进行检查。(三) 对工程勘察单位市场行为、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工程野外记录和勘察质量是否符合程序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
(四) 对见证单位的见证内容和见证资料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检查。
(五) 对有不良记录或受到通报批评的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和见证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单位,并加大对重点监控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的检查力度。
(六)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见证单位及相关工作与管理人员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经核实后,按管理权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建[2008]214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