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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作者:扬子江监理 发表日期:2012-5-22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2120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严格贯彻执行《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和运输过程质量控制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进场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生产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设计要求、原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气候条件等,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配合比设计检验报告”中的各组成材料用量应与“生产配合比调整通知单”一致。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当标识清楚,编号连续,不得留置无标识的试件。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确保混凝土在初凝之前入模浇筑。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武汉市混凝土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实时将检测数据和生产数据上传至《武汉市混凝土行业监管信息系统》。

二、严格交货检验环节质量控制

(一)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在预拌混凝土入模处共同进行,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确认预拌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质量指标等。

(二)交货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随每一运输车向施工单位提供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施工单位应对每车混凝土坍落度进行检验,在交货检验单上签字。

(三)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货检验记录,并建立交货检验台账。交货检验包括混凝土强度、坍落度以及合同规定的其它项目,并由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件,用于交货检验的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应按有关标准及见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制作和养护,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其强度作为相应代表批量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依据。

三、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不得使用无资质生产企业供给的混凝土。

(二)采用泵送混凝土浇筑时,监理单位、生产企业应在现场旁站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监理审查通过的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将润管砂浆浇筑到结构实体;预拌混凝土泵送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混凝土试件留置方案,在监理单位和生产企业人员见证下,制作混凝土试件,按要求进行养护,并留存制作混凝土试件的影像资料,现场不得留置无标识混凝土试件。施工单位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

(四)在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施工中,若采用两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同时供应预拌混凝土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统一协调,保证混凝土实体质量。

(五)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试件留置方案;对混凝土浇筑全过程旁站监理,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对混凝土试件的留置、养护、送检进行见证。

(六)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混凝土质量参照武城重〔201112号文相关要求进行质量检测。施工单位在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职责,监理单位在预拌混凝土施工时应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资料应当保存直至工程主体工程验收合格。

四、加强质量检测

(一)对混凝土样品的检验检测应当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信息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进行,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二)混凝土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抽测,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确定检测内容、方法和数量。

(三)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四)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档案管理,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商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监督抽查,抽查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对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进行监督抽测。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监督抽查,抽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对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

(三)在预拌混凝土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生产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建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实施处罚。

1、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2、未按规定对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检验;

3、不按规定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

4、未按规定实施旁站见证;

5、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浇筑成型过程中加水;

6、未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销售;

7、采取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材料、设备、安全防护用品;

8、发生质量事故未及时报告;

9、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未实时将检测数据和生产数据上传等。

(四)市城建委将按照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公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动态,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商混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违法违规信息沟通,定期和不定期开对重点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的联合执法检查,规范其生产、运输、施工过程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