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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道路和管网工程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作者:扬子江监理 发表日期:2014-5-9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道路和管网工程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武城建〔201414

各区建设局,各道路工程和管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网权属单位:

当前我市市政工程(含市政道路及排水、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工程)和管网工程建设正快速有序推进,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网事故频发,为确保城市地下管网正常运行,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道路和管网工程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统筹协调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网现状资料,在合同及相关管网保护协议中明确与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地下管网安全保护责任,并协调各方依照共同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建设。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负具体责任。道路施工单位应当与管网施工单位在配合施工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牵头组织编制管网与道路同步施工组织方案,确保施工组织有序,各项管网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负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监督范围,审查施工方案和管网保护方案是否符合道路建设相关要求,对管网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管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本专业管网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负责。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协同道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域管网安全保护工作,并接受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管网权属单位对既有管网保护工作负责。向有关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管位资料与现场指导,并做好交接记录;开展巡线护线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严格执行管网安全保护各项措施

(一)严格执行管网调查制度

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必须查询和探测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网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组织规划设计。既有管网的权属单位以及相关勘测单位在既有管网的资料查询和现场探测工作中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料,或不配合现场探测工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执行管网保护协议制度

1、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在管网权属单位的指导和配合下,制定管网保护措施方案,并与管网权属单位签定管网保护协议,明确各方的管网保护责任领导和现场责任人。管网保护所需费用列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2、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地下管网情况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开挖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充分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3、在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相关管网权属单位人员到场,管网权属单位的保护责任人必须及时到现场进行管网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管网权属单位提供管网资料不准确、指认管位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管网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在施工中,建设单位监督其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网保护方案和保护协议,管网权属单位必须安排现场责任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管网权属单位未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导致施工损坏管网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执行管网保护技术措施

1、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地下管网情况复杂的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网综合工程中,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区域进行预探测。

2、在既有地下管网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施工。

3、管网保护技术措施不当或执行不力导致施工损坏管网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4、复杂的施工方案应当委托进行专家论证,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情况组织实施。

(四)严格执行管网竣工测量和档案移交制度

1、在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管网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竣工测量,形成完整、准确的竣工图并移交道路建设单位。

    2、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网工程,管网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3、在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后,地下管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的竣工档案,确保地下管网竣工档案收集率。

4、道路建设单位对收集的专业管网竣工图进行综合,组织编制管网和道路竣工综合图,作为道路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确保地下管网管位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

   (五)进一步完善管网安全保护责任体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既有管网权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确定责任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管网安全保护工作,在技术交底、管位确认、开槽探挖、竣工测量、回填压实等关键环节要落实人员监管或跟踪,确保管网安全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六)建立完善管网损坏事故报告制度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和管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区域既有管网损坏事故情况,科学编制管网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演练,提前部署应急抢修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七)深入开展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参建各方要在准确掌握地下管网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隐患自查摸排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护方案,划定重点区域,做好警示标识,严控施工行为,杜绝盲目施工、野蛮施工现象。

各建设单位应当健全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月报制度,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于每月25日向市城建委和各管网主管部门上报。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应当随时上报、妥善处置。

三、加强监督执法工作

(一)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市城建委将会同城管、水务部门加大对在建市政工地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安全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力度,依法检查参建各方管网安全保护行为。督促参建各方依照职责落实管网调查、管网保护、方案论证、竣工测量、档案移交等制度,预防管网破损事故。

   (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施工损坏管网的行为,市城建委及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将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对施工损坏管网的不良行为,市城建委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行招标投标资格限制,对负有责任的管网权属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126